對明知品牌標志的好幾種商品做廣告,還堅持使用該明星的 廣告用戶,給予什么樣的建議和忠告呢?這讓人困惑。但是,可 以肯定,這樣的標識設計廣告用戶今后也還會層出不窮。也許在獨創設計個性上確實難于操作,但是,首先能否明確區分為其他商品演出的該明 星的個性,則是評價廣告效果的標準。
消費者在店鋪接觸各種各樣的品牌時,必須使他們想起廣告中明星的表情和傳遞的信息。 這意味著明星必須是以商品的標識而存在,與競爭商品不能出現 形象上的混淆。 不論對于什么樣的大牌明星,首先要強調體現商品,以我為 主,這是起用明星的絕對條件。如果發揮明星的作用過了頭,作 為主角的商品反而變得模糊了的話,投入的廣告損失就太大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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